消  費  者  保  護  基  本  政  策

1.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其成立之主要目標除當依所定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措施,協調,督導各相關部會及省(市)縣(市)政府,研訂具體消費者保護方案確實執行外,自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隨時檢討並修正有關政策,結合政府,企業經營者,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其他民間力量,共同創造安全與公平之消費環境,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2.我國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消費者保護法,將消費者保護之理念與責任正式納入行政體系中,為我國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一重要里程碑.

3.確保消費安全:為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安全,保障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免於遭受損害,應檢討並充實相關法令,提昇規格及標準,加強檢驗及測試,建立監視及預警制度,以及健全回收制度等.

(1)檢討並充實相關法令:研定具體有效規範,以建立確保商品或服務安全之法律體系.

(2)提昇規格及標準:訂定商品或服務之規格與標準,尚未訂定有規格或標準者,應儘速檢討訂定.此外,應加強推動安全標章,標誌制度之建立,並落實執行.

(3)加強檢驗及測試:除應訂定各種安全與品質標準外,更有賴正確而具有公信力檢驗測試工作之配合,故應建立完備檢驗測試體制.並將檢驗測試之結果定期予以發表公布,供消費者參考,其不合格者則責由主管機關依法加以取締及處理.

(4)建立監視及預警制度:為預防消費者因消費商品或服務而遭受損害,除應加強國際合作和資訊交換外,尤應建立事故發生之監視通報系統及預警制度,適時發布警訊,以防範消費損害事件之發生或繼續擴大.

(5)健全回收制度:流入市場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具有危害性者,關係消費安全至鉅,應即予回收或停止服務.

4.促進消費選擇自由:商品與服務之多樣化及複雜化,係現代消費之特色.為增進消費者選擇之權利,應維護廣告,標示及包裝之真實,保障定型化契約之公平性,並維持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以建立公平合理之消費環境.

 (!)維護廣告,標示及包裝之真實:政府應全面檢討廣告法規,嚴格規範廣告行為,加強取締及杜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並提供消費者充實與正確消費情報,協助其從事正確與合理之消費.

(3)商品或服務之標示及說明,對消費者之選擇與安全甚關緊要.目前有關規範商品標示及說明法令,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落實執行

(3)適度良好之包裝,為保存商品品質及確保安全所必需.必須積極推動適當之包裝,以符合誠信交易之要求.

5.尊重消費者意見:暢通意見表達管道:消費者服務中心,除接受申訴外,應發揮蒐集消費者意見之功能.各級政府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服務中心所蒐集之消費者意見,及各地消費者團體表達之各項建議方案,作為改進施政措施,檢討產業政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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