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品   標   示

1.消費者三不運動

   危險公共場所      不去

   標示不全商品      不買

   問題食品藥品      不吃

2.商品標示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商品標示之主管機關暨商品種類,列表如後.

法   律   名   稱

中央主管機關 商   品   種   類
商品標示法 經濟部 家電產品,玩具,手推嬰兒車,服飾,織品,文具,紙尿片,清潔劑,嬰兒學步車,牙膏等等
食品衛生管理法 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行政院衛生署 化妝品,香皂,洗髮精
藥事法 行政院衛生署 藥品,醫療器材
飼料管理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飼料,飼料添加物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物用藥品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毒性化學物質
環境用藥管理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用藥
農藥管理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藥
菸害防制法 行政院衛生署 菸品

3.標示事項

        消費者選購商品時,應注意商品有無完整之中文標示,有無標示,應負責任之製造廠商或進口商之名稱,地址,是否有過期,變質之現象或標示使用方法等等.以下就日常所需且常見商品之重要標示規定列表如後:

商 品 名 稱 重     要     標     示     事     項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 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輸入廠商名稱,地址,製造日期.
藥品,醫療器材 廠商名稱,地址,品名,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或批號,主要成分含量,用量,用法,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副作用,禁忌,其他注意事項,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環境用藥 廠商名稱,地址,許可證字號,品名,成份,製造日期,批號,有效期限,警語,使用方法與急救及解毒方法.
玩具 玩具名稱,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適用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服飾 製造商名稱,地址,進口商名稱,地址,生產國別,尺寸或尺碼,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
電器商品 製品類 額定電壓,額定頻率,規格,注意事項或警語,使用方法,緊急處理方法,製造年份,製造號碼,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零組件類 規格,額定電壓(無則免標),商品名稱,型號,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一般包裝商品 商品名稱,製造廠商,進口商名稱,地址,主要成分或材料,重量,容量或數量,規格或等級,製造日期,有效期限.

4.諮詢單位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拒購買標示不全商品,並向主管機關對標示不全商品提出檢舉.各中央主管機關之申訴,檢舉電話如後所示:

機   關   名   稱 (郵遞區號)

地   址

電               話
網                   址 傳               真
經      濟      部 (100)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02)2396-2590
http://www.moea.gov.tw/ (02)2341-5503
行政院衛生署 (100)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十二樓 (02)2321-0151
http://www.doh.gov.tw/ 食品衛生處(FAX)

(02)2392-9723

藥政處(FAX)

(02)2397-154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02)2381-2991
http://www.coa.gov.tw/ (02)2331-034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41號 (02)2311-7722

(02)2311-6071

http://www.epa.gov.tw/ 公害報案電話
080-231885

080-231995

資料來源: 經濟部

資料摘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5.合法產品的判斷

   產品包裝標示,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1)品名

(2)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分別標明.

(3)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4)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5)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6)核准之功效.

(7)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8)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9)營養成分及含量.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