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一:外籍配偶在我國境內工作,是否須申請許可?
一、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法令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但書規定。
三、申請程序: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但雇主聘僱之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
。
問題二:外籍配偶在臺,是否可參加職業訓練?
一、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二、 法令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三、資格條件:
(一)外籍配偶如已取得工作許可者(外籍配偶之夫或妻,需為在中華民國記內設有戶籍之國民,且外籍配偶本人需已取得居留證者),可參加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惟仍應依規定負擔學員自負費用部分。
(二)如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者,不得申領訓練生活津貼。
(三)若目前僅取得居留許可者,可由外籍配偶本人或由雇主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後,始可有參加職業訓練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