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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動作)佔20分,難度佔30分,熟練佔20分,優美佔20分,創 |
意10分。 |
結構佔20分,難度佔20分,熟練佔20分,優美佔20分,創意20分。 |
結構佔20分,難度佔20分,熟練佔20分,優美佔20分,創意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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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裁判分數, 相加平均之分數為其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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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奇數裁判人員其所評分數,以刪除最高與最低分數,以中間 |
三位分數,依本條文規定辦理;如為偶數裁判人數其所評分數, |
以刪除最高與最低分數,以中間二位分數相加平均之分數為其得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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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評分方法」規定給分,按選手得分之高低,決定優勝名 |
次之先後。 |
(2)選手比賽成績相同,以主任裁判員所評分數相比,較高者為 |
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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